译文
天呀!我愿与你相爱,让我们的爱情永不衰绝。
除非高山变平地,滔滔江水干涸断流,凛凛寒冬雷阵阵,炎炎酷暑雪纷纷,天地相交聚合连接,我才肯将对你的情意抛弃决绝!
注释
上邪(yé):天啊!上,指天。邪,语气助词,表示感叹。
相知:相爱。
命:古与“令”字通,使。
衰(shuāi):衰减、断绝。
陵(líng):山峰、山头。
震震:形容雷声。
雨(yù)雪:降雪。雨,名词活用作动词。
天地合:天与地合二为一。
乃敢:才敢,“敢”字是委婉的用语。▲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
“上邪”犹言“天哪” ,“相知”即相亲相爱。此句说:“天哪!我要和君相爱,让我们的感情永久不破裂,不衰减。”为了证实她的矢志不渝,她接连 举五种自然界的不可能出现的变异,“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意思是:要想背叛我们的誓言,除非出现山平了,江水干了,冬日里雷雨阵阵,夏天里大雪纷纷,天与地合而为一!。女主人公充分发挥她的想象力,一件比一件想得离奇,一桩比一桩令人难以思议。到“天地合”时,她的想象已经失去控制,漫无边际地想到人类赖以生存的一切环境都不复存在了。这种缺乏理智、夸张怪诞的奇想,是这位痴情女子表示爱情的特殊形式。而这些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自然现象都被抒情女主人公当作“与君绝”的条件,无异于说“与君绝”是绝对不可能的。结果呢?只有自己和“君”永远地相爱下去。
全诗写情不加点缀铺排。“上邪”三句,笔势突兀,气势不凡,指天发誓,直吐真言,既见情之炽烈,又透出压抑已久的郁愤。“长命无绝衰”五字,铿锵有力,于坚定之中充满忠贞之意。一个“欲” 字,把不堪礼教束缚,追求幸福生活的反抗女性性格表现的淋漓尽致。此三句虽未进行形象刻画,但一个情真志坚,忠贞刚烈的女子形象已清晰地站在读者面前。
清代王先谦说:“五者皆必无之事,则我之不能绝君明矣。”这古今中外无与伦比的表达爱情的方式,可以说是绝唱之作。诗中女主人公以誓言的形式剖白内心,以不可能实现的自然现象反证自己对爱情的忠贞,确实具有一种强烈的主观色彩。诗短情长,撼人心魄。正如胡应麟所说:“上邪言情,短章中神品!”
清代张玉谷《古诗赏析》卷五评此诗说:“首三,正说,意言已尽,后五,反面竭力申说。如此,然后敢绝,是终不可绝也。迭用五事,两就地维说,两就天时说,直说到天地混合,一气赶落,不见堆垛,局奇笔横。”可谓句句在理。
从艺术上看,《上邪》的抒情极富浪漫主义色彩,其间的爱情欲火犹如岩浆喷发不可遏制,气势雄放,激情逼人。读《上邪》,仿佛可以透过明快的诗句,倾听到女子急促的呼吸之声。《上邪》是一首用热血乃至生命铸就的爱情篇章,其语言句式短长错杂,随情而布。音节短促缓急,字句跌宕起伏。
《上邪》对后世的影响很大。敦煌曲子词中的《菩萨蛮》在思想内容和艺术表现手法上明显地受到它的启发:“枕前发尽千般愿,要休且待青山烂。水面上秤锤浮,直待黄河彻底枯。白日参辰现,北斗回南面,休即未能休,且待三更见日头。”不仅对坚贞专一的爱情幸福的追求是如出一辙的,并且连续用多种不可能来说明一种不可能的艺术构思也是完全相同的。▲
《上邪》是《铙歌十八曲》之一,属于乐府《鼓吹曲辞》。《汉魏六朝诗歌鉴赏辞典》认为应该跟《有所思》合为一篇。《有所思》是考虑决裂,《上邪》则是打定主意后做出更坚定的誓言。《乐府诗鉴赏辞典》认为两者相互独立。
《上邪》是一首情歌,为女主人公忠贞爱情的自誓之词。此诗自“山无陵”一句以下连用五件不可能的事情来表明自己生死不渝的爱情,充满了磐石般坚定的信念和火焰般炽热的激情。全诗准确地表达了热恋中人特有的绝对化心理,新颖泼辣,深情奇想,气势豪放,感人肺腑,被誉为“短章中神品”。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